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動脈瘤與心瓣膜關懷協會Taiwan Aneurysm and Valve Care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宣導動脈瘤之防治與衛教,提供就醫資訊,聯絡感情,發揮互助力量,增進對動脈瘤疾病之認識與推廣社會教育。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動脈瘤關懷協會」。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動脈瘤病友相互支持、鼓勵與關懷。
二、促進社會大眾對動脈瘤之瞭解與認識。
三、舉辦動脈瘤病症之防治推廣教育及講座。
四、舉辦義診及旅遊聯誼活動。
五、促進動脈瘤醫學與研究水準。
六、配合或受託政府及民間單位辦理相關福利服務工作。
七、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為個人會員,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團體會員之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對本會宗旨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由理事二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聘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 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每年元月底前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第 三十一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本 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四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本章程經本會100年6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100年7月12日台內社字第1000133642號函准予立案備查。

社團法人台灣動脈瘤關懷協會章程施行細則

                     (2014.8.20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會遵行及加強章程之施行。

第二章   會  員

第二條   會員應履行入會費、常年會費之繳納辦法。(依原章程第9101112條訂定細則)

第三條   會員如不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並依下列程序處置

一、欠繳會費滿1年者由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二、欠繳會費滿2年者由理事會再度提出書面通知,並連繫確認個人意向。

三、2年未繳會費之會員依章程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四、2年未繳交會費且未以書面聲明退會者,由理事會提出停權處置。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原第13.14)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增加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入會資格、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本會員權利義務之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每屆會員大會前,原會員都應於會員大會前七日將常年會費繳交、匯入本協會帳戶內;或於會員大會該日繳交會費,經理事會統一彙整後,方具有行使選舉、被選舉理事、監事之資格。

第六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以個人時間上允許能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與對外參與相關議題會議為當然候選人,以利會務推展順暢。

第四章   會議

第七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理、監事不克出席理監事會議時,應於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或傳真信函通知秘書處請假。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提案,應於會期十五天前以書面提交本會秘書處彙整。

第九條  會員未履行應繳之會費經通知後,截至會員大會舉辦該日仍未繳本會規定應繳納之一切費用者,得續會但取消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採年度收款方式,應於每年會員大會7日前將常年會費繳交、匯入本協會帳戶內;或於會員大會該日繳交,經理事會統一彙整後,才能行使會員權利,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非會員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會所屬之章程及施行細則,應依照本會之現行章程及施行細則訂定或修改。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